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治理水平,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包括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ES㊣G目标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报告、ESG工作方案等;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协调相关部门、筹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决策程序: (一)关于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决策程序 1. 战略规划部组织战略分析及复盘,拟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报公司管理层审议;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将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关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形成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相关资料,报经公✅司管理层审议;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将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三)关于 ESG项目的决策程序 1. 证券事务部、安全应急部、力生研究院等相关部门组织形成 ESG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管理层讨论并形成报告(草案);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将 ESG项目相关报告等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由主任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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